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三號
原 告 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船本洋治
送達代收人 杜秀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叁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元,應繳
裁判
費銀元貳萬肆仟陸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叁仟捌佰玖拾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捌佰肆拾
伍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壹份
暨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法定代理人當
月最新
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