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柒仟伍佰玖拾玖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應
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玖仟玖佰零貳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
人劉德富之最新
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