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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四三號   原   告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      元,折合新台幣陸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各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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