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三四五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送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就被告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所生之訴訟,合意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立有授信約定書乙紙在卷足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