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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0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興邦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興邦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陸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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