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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鄭宇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宏大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      陸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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