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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貳萬元,    折合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陸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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