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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德         送達代收人 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柒拾捌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萬玖仟貳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柒仟柒佰      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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