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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以經   送達代收人 莊崇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乙○○、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億零叁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佰肆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零叁拾肆萬零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叁拾叁      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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