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以經
送達代收人 莊崇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乙○○、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億零叁仟肆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
叁佰肆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零叁拾肆萬零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叁拾叁
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