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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陳秀娟   被   告 宏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美年          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巷○○號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宏圃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詹美年、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肆佰零肆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拾壹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玖拾肆萬零肆佰捌拾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肆萬零肆佰肆    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孫 捷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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