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陳淑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丁○○、丙○○○、甲○○、乙○○、
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
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肆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
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
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