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鄧恒志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
兩造所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十四條約定,
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設於設高雄市○○○路○○號一至七樓及地下一樓
,此有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
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