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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鄧恒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十四條約定,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設於設高雄市○○○路○○號一至七樓及地下一樓   ,此有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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