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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被告戊○○、甲○○、乙○○、張䕒安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捌萬      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陸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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