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束憲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宏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萬叁      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拾壹萬零貳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萬零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