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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陳明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金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鎮鳳、甲○   ○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陸      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萬貳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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