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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張正杰   被   告 中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丙○○         甲○○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裁定命其於送達 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 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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