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原   告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海南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墊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