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原 告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海南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墊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
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B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