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民事庭通知 九十年重訴字第七一號
受通知人:原告甲○○
原告與
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
㈠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請至經濟部商業司或各縣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及其
法定
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
㈡繕打
起訴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
㈢若要
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㈣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㈤將證物影本直接以郵寄方式送達被告。
二、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
繕本後,寄送
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
狀後十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
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
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並
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被告,
開庭時另提出送達回證。
三、原告若委任
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書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並先
行提出
委任狀。
四、
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
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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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 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