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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八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陸萬陸仟零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陸仟捌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陸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陸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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