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陳淑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丁○○○、甲○○○、乙○○、丙○○
等人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丁○○○、甲○○○、乙○○、丙○○等人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壹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
元,折合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萬零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壹件及
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