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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陳淑美   被   告 丁○○○         甲○○○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有新台幣伍拾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未為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書送達於原告時起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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