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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2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千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五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鳳瀴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臺灣龐立製作有限公│台北銀行松隆分行 │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  │貳萬叁仟陸佰元 │SU三0六五二四│  │ │ │司 楊育敦 彭瑞龍│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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