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三八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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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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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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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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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三─ND─0000000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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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000 │ │壹 │叁佰陸拾│ │
│ │ │ │ │ │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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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0000000 │ │壹 │捌拾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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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0000000 │ │壹 │壹佰柒拾│ │
│ │ │ │ │ │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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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00 │ │壹 │壹佰陸拾│ │
│ │ │ │ │ │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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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00000 │ │壹 │陸佰叁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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