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
一號九
訴訟
代理人 趙亞琦 住同右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五九一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賈繼藩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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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五九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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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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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一0四六一八─四│ │壹 │玖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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