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統一證券投資信 統一經建證券投 一一-D一○-○ 壹 15,000股 託股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受益 0-000000 憑證 五-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