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
代理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八○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佳蘋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統一證券投資信 統一經建證券投 一一-D一○-○ 壹 15,000股
託股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受益 0-000000
憑證 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