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七六一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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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六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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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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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陸萬貳仟壹佰叁拾│AB一七0二二九│ │
│ │限公司林政道 │ │ │陸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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