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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2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三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俞俊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京華證券股份有 外銷基金 Z00000 0 0000 限公司 一二六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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