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七號
聲 請 人 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三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陳鳳瀴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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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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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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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柒仟叁佰壹拾元 │AT0五六六三八│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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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貳仟伍佰陸拾叁元│AT0五六六三八│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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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壹萬捌仟零肆拾捌│AT0五六六三八│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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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貳仟伍佰貳拾伍元│AT0五六六三八│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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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陸仟捌佰陸拾捌元│AT0五六六三八│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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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柒仟肆佰肆拾元 │AT0五六六三九│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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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捌仟零捌拾貳元 │AT0五六六三九│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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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貳仟肆佰玖拾玖元│AT0五六六三九│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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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美商理查森國際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伍仟捌佰壹拾捌元│AT0五六六三九│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春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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