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五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五三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富邦商業銀行仁愛分│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伍仟零伍拾貳元 │AN一四七六三四│  │ │ │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行        │           │        │二       │  │ │ │呂玉林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