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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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