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七八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元富證券投資信 元富店頭證券投資信 Z00000 0 0000.六
託股份有限公司 託基金 三二三○九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