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奇兵電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四樓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五○七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佳蘋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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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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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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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廣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古亭│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伍仟壹佰肆拾伍元│BW六九三五七0│ │
│ │司 薛 凌 │支庫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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