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三九四號
聲 請 人 中華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五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玗倩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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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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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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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連淑薰 │台北銀行中山分行 │八十九年九月十日 │陸仟陸佰元 │CS二四八九0四│ │
│ │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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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華倫旅行社股份有限│世華銀行中山分行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肆萬壹仟貳佰元 │CC0三三九六0│ │
│ │公司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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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清秀 │第一銀行北台北分行│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伍仟伍佰元 │QA三九六五九九│ │
│ │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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