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4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四五號   聲 請 人 昶信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正興保溫工程有限公│台北銀行中山分行 │八十九年三月五日   │貳萬伍仟柒佰貳拾│CS三0四0三三│  │ │ │司楊嘉木     │         │           │貳元      │0       │  │ ├─┼─────────┼─────────┼───────────┼────────┼────────┼──┤ │2│張正德      │台北國際中小企業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玖仟壹佰玖拾捌元│QC七三七一一九│  │ │ │         │行汀州分行    │           │        │五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