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四五號
聲 請 人 昶信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二一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謝梅琴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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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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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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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興保溫工程有限公│台北銀行中山分行 │八十九年三月五日 │貳萬伍仟柒佰貳拾│CS三0四0三三│ │
│ │司楊嘉木 │ │ │貳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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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正德 │台北國際中小企業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玖仟壹佰玖拾捌元│QC七三七一一九│ │
│ │ │行汀州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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