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六五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
訴訟
代理人 陳淑菁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三三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官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
書記官 郭錦賢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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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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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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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富証券投資信│元富金証券投資信託│D00000000 │一 │一000 │
│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受益憑証 │二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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