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5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權利屆滿期間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庚棟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權利屆滿期間│ │號│         │         │           │  (新台幣)  │        │(民國) │ ├─┼─────────┼─────────┼───────────┼────────┼────────┼──────┤ │1│洪厚       │新店地區農會安康分│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壹拾萬元    │AK二0二二0一│九十年七月三│ │ │         │部        │           │        │八       │十日 │ ├─┼─────────┼─────────┼───────────┼────────┼────────┼──────┤ │2│洪厚       │新店地區農會安康分│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捌萬元     │AK二0二二0一│九十年九月三│ │ │         │部        │           │        │九       │日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