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三二號
聲 請 人 東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曉莉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六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院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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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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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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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得股份有限公司陳│萬通商業銀行長春分│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肆拾叁萬玖仟貳佰│AI七0七四一五│ │
│ │瑛宗 │行 │ │捌拾玖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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