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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四號   聲 請 人 五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處所:台北郵政五十之四七號信箱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八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大安銀行營業部  │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  │柒萬柒仟伍佰元 │AA二四六一五0│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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