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丙○○
乙○○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五七0三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法院
書記官 謝梅琴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寶來證券投資信 寶來地產投資信 07-D0-00-0000000-0 0 0000
託股份有限公司 託基金受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