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八三八一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
書記官 楊湘雯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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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一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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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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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二 │ │壹 │捌拾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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