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二0七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胡宗淦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
書記官 劉寶鈴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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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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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支票號碼 │甲存帳號 │
發票日 │ 金 額 │申報權期間 │
│號│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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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玟女 │第一銀行中山分行 │0000000 │00000 000000 │9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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