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三九六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院
書記官 方美雲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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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三六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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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種類│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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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國泰人壽保險│80-NX-000000-0│壹 │伍佰玖拾玖│ │
│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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