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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7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二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三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F0 ~T48 ┌──────────────────────────────────┐ │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三六九號 │ ├─┬──┬──────┬───────┬─────┬─────┬──┤ │編│種類│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號│  │      │ │ │ │ │ ├─┼──┼──────┼───────┼─────┼─────┼──┤ │1│股票│國泰人壽保險│80-NX-000000-0│壹 │伍佰玖拾玖│ │ │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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