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四一六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
書記官 柯金珠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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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四一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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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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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X─一四八九六一─三│ │壹 │玖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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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X─一八五五六二─五│ │壹 │陸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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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X─二二二八二四─四│ │壹 │壹佰肆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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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四0七七0七─三│ │壹 │肆拾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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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五一三七二一─七│ │壹 │叁拾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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