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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7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五九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賜龍   訴訟代理人 李郁仁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七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五九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花旗銀行松江分行 │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玖佰伍拾肆元  │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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