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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七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 ~f0 ~t48 ┌─────────────────────────────────────────────────────┐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金 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 │鵬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華南商業銀行 │ 壹萬零伍佰元 │ 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AC0000000 │ │陳光隆        │ 新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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