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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8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五四號   聲 請 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F0 ~T32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  未     載  │陸仟捌佰肆拾伍元│HA0四七二一七│  │ │ │孝分行      │孝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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