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五四號
聲 請 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一三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法院
書記官 謝梅琴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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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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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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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 未 載 │陸仟捌佰肆拾伍元│HA0四七二一七│ │
│ │孝分行 │孝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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