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七五號
聲 請 人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一八八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同年七月四日、同年八月四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
書記官 楊湘雯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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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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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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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儲蓄部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貳仟元 │AD九三一二二二│九個│
│ │司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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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儲蓄部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貳仟元 │AD九三一二二二│十個│
│ │司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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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儲蓄部 │九十年一月十日 │貳仟元 │AD九三一二二二│十一│
│ │司 │ │ │ │七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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