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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8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七五號   聲 請 人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一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同年七月四日、同年八月四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七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儲蓄部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貳仟元     │AD九三一二二二│九個│ │ │司        │         │           │        │五       │  │ ├─┼─────────┼─────────┼───────────┼────────┼────────┼──┤ │2│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儲蓄部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貳仟元     │AD九三一二二二│十個│ │ │司        │         │           │        │六       │  │ ├─┼─────────┼─────────┼───────────┼────────┼────────┼──┤ │3│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儲蓄部  │九十年一月十日    │貳仟元     │AD九三一二二二│十一│ │ │司        │         │           │        │七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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