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七九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
代理人 乙○○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五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林秀妙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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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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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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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新店分行 │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肆拾肆萬貳仟捌佰│IE0一五九四一│ │
│ │司鄭行道 │ │ │ │貳拾叁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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