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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除字第 38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七九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 ~F0 ~T32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1│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新店分行 │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肆拾肆萬貳仟捌佰│IE0一五九四一│  │ │ │司鄭行道     │         │           │           │貳拾叁元    │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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