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五號
聲 請 人 成毅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源成
訴訟代理人 呂妮蔚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八九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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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九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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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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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裕寧有限公司 │泰國盤谷銀行台北分│九十年一月六日 │柒萬陸仟陸佰柒拾│TP三一七九八四│ │
│ │ │行 │ │伍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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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裕寧有限公司 │泰國盤谷銀行台北分│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叁仟柒佰貳拾伍元│TP三一七九八四│ │
│ │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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