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八號
聲 請 人 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大年
訴訟代理人 甲○○
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六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
上訴。
右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秀娥
~F0
~T48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甲存帳號 │
發票日 │金額(新台幣)│
├───────┼──────┼─────┼──────┼────┼───────┤
│普立爾科技股份│北商銀營業部│TP0000000 │21001- │89.12.15│壹拾陸萬捌仟玖│
│有限公司 │ │ │00000000 │ │佰壹拾玖元 │
├───────┼──────┼─────┼──────┼────┼───────┤
│普立爾科技股份│北商銀營業部│TP0000000 │21001- │90.1.30 │肆拾貳萬捌仟壹│
│有限公司 │ │ │00000000 │ │佰肆拾捌元 │
└───────┴──────┴─────┴──────┴────┴───────┘